Gerber文件工艺性审查的方式及问题处理

2020-05-19 12:01:4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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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方案设计阶段

由产品设计总师或主任设计师通知产品对口电装工艺师参加产品的方案论证、各种技术会议和活动,以便随时对其产品设计的工艺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产品电路图样设计阶段

  1. 产品电路设计部门对Gerber文件进行初审会签后,交生产处电装工艺师对Gerber文件进行工艺性审查。

  2. 为了确保产品电路设计图样与产品结构设计图样的一致性,避免按结构设计图样加工装配的实物与电路设计图样不一致,电路设计部门在向电装工艺师提供电路设计图样时应同时提供整机及单元装配图一套。

  3. 全套产品图样审查完毕后,对无修改意见的,审查者应在“工艺检查”栏内签字:对有修改意见的,应与设计者研讨,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审查意见及处理情况填写在《工艺检查意见表》上,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自存,另一份交电路设计人员作为修改依据;修改后审查者在“工艺检查”栏内签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工艺审查问题的处理”进行处理。

  4. 投入生产加工的图样应为进行了工艺检查的设计图样。

  5. 档案室应对产品的Gerber文件进行审查,凡未经工艺检查并经签署的,应拒绝晒图、复印和归档。

  6. 各生产部门对凡未经工艺检查的电路设计图样应拒绝进行加工装配。


批量生产阶段

由产品总工艺师抓总,电装工艺师负责,电路设计师配合对产品的Gerber文件进行工艺性,生产性修编,使Gerber文件符合批量生产的能力。


工艺审查问题的处理

全套产品图样审查完毕后,对无修改意见的,审查者应在“工艺检查”栏内签字; 对有修改意见的 ,应与设计者研讨,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审查意见及处理情况填写 在《工艺检查意见表》上,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自存,另一份交电路设计人员作为修改依据:修改后审查者在“工艺检查”栏内签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理。

  1. 工艺和电路设计产生不同意见并无法统一时,应呈报双方技术领导协商解决;如仍有分歧意见,则应上报质量技术处裁决。

  2. 仲裁结论应记录在产品《工艺检查意见表》上,仲裁者(质量技术处)、电路设计人员、工艺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应在会议纪要上签署。

  3. 对于需要经过工艺试验才能确定解决办法的问题,经过工艺与电路设计双方协商,在产品《工艺检查意见表》上说明情况,经技术领导同意,可进行工艺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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